外地来珠工作的陈女士2006年就在斗门购买了一套房,然而,该房却到2009年才通过综合验收,陈女士为此提出诉讼,要求商家按合同赔偿。近日,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陈女士10万余元。
2006年11月,陈女士从斗门某开发商处购得某小区一套14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,房款总价为45万余元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,开发商需在2006年12月30日前向陈小姐交房。
签订合同当天,陈小姐向开发商交纳了首期房款13万余元,并向交通银行申请到了31.8万元的贷款,付完了房款。但令陈女士意想不到的是,所购房屋直到2009年1月才通过消防验收,这之后开发商才通知陈女士办理入伙手续,比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日期迟了整整742天。
陈女士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。开发商既未出席庭审,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。
斗门区人民法院查明,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注明,若逾期交房超过90天,陈女士可以选择退房,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。法院认为,陈女士的要求符合合同规定,遂于近日判决开发商赔偿陈女士10万余元。 |